前些時候,有這麼一起社會事件。
報載:
一個社區頂樓的女兒牆上設置的鋼材旗桿,腐蝕斷裂砸死社區住戶。法院認為旗桿疏於於保養維護才會斷裂。判決受雇的保全公司、總幹事、社區的主委、管委會須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同仁間有了不同的見解;十分的不服氣。總幹事在社區,主要的職責是接受管委會及主委的指示,承指示執行工作而已。本身不具備決策的權利。況且區區的薪酬,與這樣大的風險相比較,實在不成比例。
在公司,與李總聊到這件事,建議在與案場的合約裡,責任部分能做明確的劃分及約定。
李總也有他的見解,他認為,我們服務社區,應該處處留心。
應注意,能注意,而沒注意到;那就是工作上的一項疏忽;
也算是業務過失。
這起事件,端看總幹事有沒有向委員會提出報告或建議,提醒了,委員會沒有動作,總幹事的責任才算已經盡到。
換個角度做比喻:
公車司機開車上路,潛存著一定程度的風險。從事這份工作的司機朋友;大概不會因為擔心風險而不要這份工作。
唯有專心、穩定駕駛,處處小心,才能將風險減少到最低。
聯想到,人生的道路上,也有或多或少的不確定潛伏著。
『天有不測風雲』,既不可測,也無可逃避。
遇上了總需面對,也唯有『坦然』相應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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